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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荐首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荐首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的通知
(新环科发[2005]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自2004年3月自治区文明办、环保局、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将“绿色社区”活动纳入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通知》(新文明办[2004]03号)以来,各地按照要求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为了把活动引向深入,真正做到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不断提高社会环境管理水平,决定开展首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命名工作。现将有关推荐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荐对象
  各级社区、小区。
  二、推荐名额
  首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总数不超过30个,各地按自治区级绿色社区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一)上的名额择优推荐。
  三、申报材料
  1、自治区级“绿色社区”申请表。
  2、地州市级“绿色社区”命名文件。
  3、社区基本情况及创建自治区“绿色社区”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4、创建自治区“绿色社区”持续推进计划。
  5、地、州、市级“绿色社区”主管机构人员实地评估验收记录、图片资料。
  6、按自治区环保局环境统计要求上报的绿色社区基础数据表。
  7、在当地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报纸或公示照片)。
  四、申报要求
  1、自治区考核小组现场考核后,考核结果低于原分配名额的不再增补推荐名额。
  2、各地要认真填写申报表,漏填的表格视为无效表格。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可附图片资料,报送的文字材料必须使用A4纸打印。
  五、推荐、申报、验收、命名时间安排
  1、2005年3月20日- 4月15日为推荐阶段,即自治区下发推荐首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通知,各地报送推荐材料。
  2、2005年4月15日-5月15日为审核、抽查阶段,自治区文明办、环保局、民政厅将组成联合验收组,在5月15日以前完成所有申报材料审核和抽查工作。
  3、2005年5月15日-5月30日为审定、公示、命名阶段,即组织召开自治区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进行审定,并在媒体和新疆环保网站公示首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名单。
  4、拟定2005年6月5日举行首批“自治区级绿色社区”发牌仪式,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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