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管理和服务
(五)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多的资助。
(六)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使用。要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严格规定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条件。
(七)强化公共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监管,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坚决取消定点资格。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以及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八)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九)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内,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积极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组织。省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提高经办和服务能力。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研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体系,拓展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