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皖政〔2007〕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将其列为民生工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到2007年底,列入国家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其他市、县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到2008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政策衔接和试点要求
(三)搞好政策衔接。已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市、县,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参保范围、困难群体缴费和补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等具体规定上,进一步完善和衔接。未出台办法的地方,要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有关要求,结合《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启动实施。
(四)认真开展试点。合肥、芜湖、马鞍山3个国家试点市,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坚持试点原则和基本政策,于2007年9月底前出台试点实施方案。同时,着力抓好参保缴费、管理服务等现行制度与试点方案的衔接过渡,确保稳健运行,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创造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