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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2)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3)地州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按物料衡算法计算排污量(附衡算标准及方法)。
  (4)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5)上一年度环保工作总结;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文件复印件;
  (7)排污单位厂门、处理设施、各排污口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场照片各1张;
  (8)内部环保规章制度;
  (9)其他有关材料
  (三)审核发证
  自受理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经核批后发放正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总量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放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持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后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应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根据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的环保局申请排污总量指标,在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在竣工验收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30天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作出限定。限定的污染物种类,必须包括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确定的重点污染物种类,以及相应行业的特征污染物种类。
  七、排污总量指标申请
  各地应根据本辖区的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各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的城市和流域要结合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到各排污单位。对于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并逐年削减排放量。对主要排污者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确定,应当向社会公示。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所允许排放的重点污染物合计量,不得超过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并应预留适量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分配给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不得高于正常作业条件下按达标排放计算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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