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氧化硫控制区: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
(二)重点流域和区域:各类保护区、旅游区、和特定保护区域内的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直接或间接排入塔里木河、伊犁河、额尔齐斯河以及各地确定的本行政区内的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排污单位。
(三)重点行业:油田开发、石油化工、电力、电石、铁合金、焦炭、钢铁、皮革、造纸、建材行业。
(四)列入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的企业
四、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权限
(一)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石油开发和生产企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和列入中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颁发。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除自治区环保局审核颁发许可证的重点排污企业以外的许可证核发。
(三)各县、市环保局负责除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环保局颁发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排污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三)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五)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六)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八)依法缴纳排污费;
(九)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排污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告知
对已确定列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范围的排污单位,由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环保局发布通告或书面通知排污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到所在地环保局或新疆环保网站上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按期如实填报。
(二)申请
排污单位按期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经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