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一:
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
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治环境污染,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5条第2款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总原则
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根据环境容量的核定结果,以环境质量按功能达标为目标,结合本地区现有排污总量,实事求是地给主要排污者分配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使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真正结合起来,把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