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兵团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为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决定在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现将《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深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使排污许可证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者之间的重要纽带,实现在管理模式上的一证式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规范排污者的环境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2005年3月20日-4月20日:各级环保局按照各自权限,告知排污单位向排污许可证发证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单位在4月20日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二) 2005年4月21日-6月30日: 各级环保局按照各自权限,根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内容、排放标准、区域环境功能及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结果,组织现场审核排污单位的申请指标和排污行为及相关事项,包括上年排污量及生产负荷、排污规律、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核定申报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及排放去向,完成对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
(三)2005年7月1日-8月1日:各级环保局按照各自权限审核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三、自治区环保局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和核发工作。
四、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年检、撤回、撤销、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五、请各地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实施排污许可证工作总结报我局污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