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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生态创建考核办法

  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生态创建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生态郑州,并奖励在该项工作中有示范意义的生态工程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7〕12号)、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郑州市年度生态创建(包括生态县(市)创建、生态示范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评比条件
  (一)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符合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各级考核验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二)各县(市、区)、乡(镇)、村根据生态创建的要求,编制规划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确保生态创建规划的实施。
  (三)通过生态建设,县(市、区)、乡(镇)、村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效益良好,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自然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具备以点带面的示范意义,推动我市生态环境建设。
  (四)未完成年度政府目标任务的,进行惩处。
  三、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制定的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和河南省制定的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以及郑州市制定的生态文明村各级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考核。
  四、申请验收程序
  (一)列入郑州市创建名单的村,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报县(市)、区环保局,由县(市)区环保局组织初验收,合格后报郑州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二)列入郑州市创建名单的县(市、区)、乡(镇),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报郑州市环保局,由郑州市环保局组织初验收,合格后报河南省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五、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完成生态市或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每个奖励50万元。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省环保局验收,每个奖励10万元;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每个再奖励10万元。完成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目标,经市环保局验收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命名,每个奖励3万元;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郑州市人民政府每个再奖励2万元;完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郑州市人民政府每个再奖励2万元。
  (二)特色奖励鉴于生态创建的示范性和先进性,为鼓励探索和创新,设立特色奖励,褒奖在生态创建中对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方面具有推广、示范、借鉴意义的生态工程。特色奖励最高金额为5万元,由郑州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先进性评价,视其科学性和推广价值予以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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