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通知
(新环自发[2005]63号)
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加强对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对近年来所审批的塔河近期综合治理项目是否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环境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环境保护自查工作,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总结。对自查发现的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竣工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应立即向我局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委托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相关验收监测与调查工作。
二、对2002年以前完成的建设项目,要尽快向我局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在2005年10月30日前完成验收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