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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现将《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各地对照“管理办法”督促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通告”的要求,尽快准备必备申请材料,向相关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对于符合地州市环保部门和县级环保部门申请条件的经营单位可参照本通告,要求经营单位按程序申请许可证,并将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环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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