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及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论证比较和编报总概算(预算)的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情况,城建项目实行零签证制度的执行情况;
3、建设项目经济合同规范签订和履行情况;
4、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5、工程结算情况;
6、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7、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8、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设计总概(预)算或调整概算的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2、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规范编报和真实、合法情况;
3、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4、工程决算和编报情况;
5、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
6、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7、甩项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8、建设项目效益评审及项目评估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即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内部审计规定的要求,对该项目建立跟踪审计制度并加强内部审计。除审计机关已安排的建设项目审计外,建设单位或建委每年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不少于当年开工项目30%的项目审计,有关委托审计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二)社会中间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单位违法、违规事项的,应及时向市建委、市审计局或有关部门报告。其审计业务质量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督和检查。
(三)市建委应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