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折价计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的安置用房包括拆迁人拥有产权的商品房及“二手房”,折价额度以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确定。
安置用房折价计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总金额的50%。
存款银行应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协议》,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四)拆迁人使用存入银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计划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银行根据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意见办理拨付资金的手续。
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银行擅自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拨付资金,造成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货币补偿款的,银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拆迁人存入银行的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支付实际补偿安置需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拆迁人限期补足。
五、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是:
(一)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
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综合用房。商业用房是指商业、金融、保险、娱乐、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经营性用房;工业用房是指工矿企业车间、仓库等用房;综合用房是指写字楼、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
(二)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表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准。
非住宅房屋具体类别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功能记载为准。
(三)产权证已明确用途或产权档案已记载用途,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经本人申请,由房屋产权部门确认其房屋用途。
(四)产权证没有载明用途且产权档案无相关记载,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私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
1、经营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合法建筑范围内;
2、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办理拆迁暂停手续时正常营业的;
4、经营者不是房屋产权人、共有人或直系亲属(含配偶),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的。
(五)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将公有住宅用作非住宅的,拆迁时仍按住宅认定。
六、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其承租人不愿意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