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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杭州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02年5月8日公布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条例》中若干条款的具体应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使用人,视同房屋承租人:一是虽没有租赁协议,但交纳租金的;二是由于历史原因既没有租赁协议,也不交纳租金,但房屋所有人与房屋使用人双方对事实居住关系无异议的;三是房屋所有人对租赁关系提出异议,但经人民法院裁定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仍维持原居住关系的。
  二、《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委托单位。其他项目的委托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委托拆迁招投标的具体要求:
  (一)委托拆迁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客观、公正。委托拆迁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前期工作情况、拆迁范围的地形图纸、被拆迁房屋的相关资料、各类房屋及附属物的调查汇总资料等;
  2、拆迁补偿安置的法规、政策依据;
  3、拆迁安置房源和临时过渡用房情况;
  4、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项存储证明;
  5、投标书编制的依据和要求;
  6、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和相关条件;
  7、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的时间、地点;
  8、送达投标书的方式、地点及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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