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830011
附件二:
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和管理,使之成为开展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教育重要场所,全面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实现跨世纪环保宏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开展全民环保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提高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二条 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及管理工作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指导下进行,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的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
第三条 环境教育基地应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社会效益,能对社会公众开放,各项行为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在环境保护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等先进典型。
2、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程。
3、各类博物馆、科技馆、森林公园、动植树物园、旅游景点和自然保护区等。
4、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的院校、场所、行政区域。
第四条 申报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的,必须是已由当地地、州、市命名为本级环境教育基地的各类环境教育基地。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按照评估标准对环境教育基地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并要求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报自治区环保局。
申报时须附下列材料:
1、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申报表。
2、有关创建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文件、照片等材料。
第五条 自治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依照《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考核验收,且总分达85分的单位即可达到“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标准。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提交自治区环保局审议,确定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到达现场考核验收的,委托当地环保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受托单位必须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
第六条 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的命名工作,并在各新闻媒体进行发布,适当时间颁发牌匾。
第七条 被评定为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基地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其环境教育阵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