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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荐首批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荐首批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的通知
(新环科发[2005]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1-2005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我局拟在2005年命名10个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现将自治区环境教育基地评选方案和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申报表等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望按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工作。

  附件:1、自治区环境教育基地评选方案
  2、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3、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略)
  4、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申报表(略)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一:
自治区环境教育基地评选方案

  创建环境教育基地能为全社会特别是向广大青少年提供贴近自然、爱护自然、研究自然一个场所,同时为他们提供一个学习的良好平台,从而可以逐步达到让全社会接受环境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增强保护环境的自觉性的目的。
  为了达到预期目的,自治区环保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评选环境教育基地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自治区环境教育基地申报与验收的工作依据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和《2001-200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要求进行。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科教处负责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组织协调、考核验收工作。
  自治区环保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创建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工作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范围
  ●在环境保护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
  ●全区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环保示范工程;
  ●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高水平的博物馆、科技馆和动、植物园等。
  (二)申报程序
  1、凡申报自治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的,必须是由当地环保部门命名的地、州、市级环境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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