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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起草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城建档案管理方案、年度计划、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市区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利用服务。受市城乡建委的委托,以城乡建委的名义实施城建档案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全市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组织城建档案专业培训。
  (三)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和接收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竣工档案。
  (四)统一接收、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开发城建档案信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工作提供服务。
  (五)逐步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城建档案,广泛收集、积累城市建设声像档案。
  (六)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在杭的中央单位、部队和省属、市属各主管机关的基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开发区负责本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向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包括乡、镇)城乡建设档案。
  六、城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地分期归档。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下列范围的档案应当按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
  (1)城市基础档案: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地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气象、城市资源、地震、统计资料;
  (2)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及规划管理等;
  (3)城市建筑管理档案:房产(全民、集体、私人所有)档案,地产(全民、集体所有)档案,土地征用、建筑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建筑与用地档案;
  (4)市政工程档案: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河道、水库、堤坝、驳岸、驳坎、泵站等;
  (5)公用设施档案(地上、地下工程档案):给水、消防、防讯、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路灯、公共交通、环卫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6)园林名胜档案:园林绿化、公园、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名胜古迹、纪念性建筑物等;
  (7)民用建筑档案: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商业、宾馆(大型旅馆)、饭店等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党政军机关团体办公楼和有特色的建筑物等;
  (8)工业建筑档案:大中型工厂、电站、库栈等;
  (9)交通运输档案:公路、铁路、港口码头、车站、机场、货栈等;
  (10)人防军事工程档案:地下干道、地下工程和平战结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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