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城乡建委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特别是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档案管理,使档案的信息作用和历史凭证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和利用,依据《
档案法》、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城建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意见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搣史料完整准确、科学保护、方便利用攠的原则,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本意见用于指导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开发、利用等活动。
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61号令),委托杭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公用、电力、电信、邮政、热力、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意见,协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特别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
四、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