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审查机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由本单位进行审查。该施工图设计文件可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
十四、经审查为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如建设单位(业主)另行委托设计时,承担审查的机构(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十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综合部门要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批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严格把关。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未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办理开工手续,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得委托施工监理。擅自开工的,经查实,即吊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审查合格,并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综合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送审。
十七、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凡属应审查而未审查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对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审查,合格的予以验收,对不合格的,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十八、审查机构(单位)应在每季末将季内审查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部门和市规划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情况应定期公布,并将审查结果作为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主要内容。设计单位在年度内若有不合格项目,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设〔1996〕504号)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建设〔1999〕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