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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

  1、审查机构(单位)必须是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审查机构(单位)单位内至少应有一级注册建筑师6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0人,其它专业(含给排水、电气、暖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0人;
  3、审查人员应是长期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实践,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
  4、结构审查人员应具有在建筑设计单位从事结构设计连续10年以上的设计资历、且为结构专业负责完成5项二级以上工程的设计者;
  5、审查人员应有独立工作能力,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审查所有住宅建筑及其余二级建筑工程、工业厂房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1、同第八条第(一)款1、3、4、5项条件;
  2、审查机构(单位)内至少应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6人,其它专业(含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8人。
  九、批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单位),应将专业审查人员的名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十、审查机构(单位)自收到受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视工程项目的等级、复杂程度确定审查周期,作出审查结构意见。审查周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对特级和一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单位)应在设计文件封面、建筑总平面、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及地基基础、结构主要平面及结构设计总说明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业主)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对涉及安全问题或明显不合理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单位)必须和设计单位充分交换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完善设计后再送复查,作出审查结论意见,若合格则在上述有关图纸上签名并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
  经审查(或复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单位)通知建设单位(业主),责令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或审查结论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审。
  十一、审查机构(单位)及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设计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和作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审查结论意见负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原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质量责任。
  十二、建设单位(业主)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单位)作出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业主)或者设计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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