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设计预算各一份;
(四)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五)工程设计合同;
(六)与本工程施工图密切相关的其它资料(新科技、新工艺鉴定文件)。
建设单位(业主)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是政策性审查和安全性技术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
3、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是否执行注册执业制度;
4、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程序;
5、各专业设计是否配套齐全;
6、是否按规定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符合国家和省收费标准,合同是否经审查备案;
7、是否符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及质量要求。
(二)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提供的技术参数是否完整、准确;
2、地基与基础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3、建筑上部结构选型与选材是否合理、可行;
4、在抗震设防区建筑抗震设计设防标准和技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5、结构计算假定、计算模型、简图尺寸、参数选择或采用电算程序和荷载取值是否正确;
6、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构造设置以及结构节点、连接等设计是否合理、正确;
7、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和标准;
8、给排水、电气、燃气、供热等等公共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9、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干个符合本意见第8条规定的审查机构(单位),报省建设厅审批,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的,方能承担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
八、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机构(单位)和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审查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须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