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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杭政发〔2000〕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杭政发〔1993〕82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后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1998年5月15日以杭人大〔1998〕18号文件公布施行。根据修改后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以及拆迁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房屋的一次性补助费的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完毕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原使用人(不包括在拆迁期限内迁入户口的人员)需要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的,在临时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原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1、由原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原使用人过渡期限超过30个月,或者协议规定过渡期限不足30个月但超过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拆迁人除按前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外,还应按下列标准给被拆迁人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1)延长过渡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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