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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区灯光环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区灯光环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1999〕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拟订的《杭州市区灯光环境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杭州市区灯光环境工程实施意见
(杭州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年我市“亮灯工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府办纪要〔1999〕29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杭州市灯光环境总体规划暨西湖区域灯光环境控制性详规》,结合我市市区灯光环境工程实施情况,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灯光环境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配套项目,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城市设计和街景道路、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定相应区域的灯光环境控制性详规。按照“统一规划,政府支持,设施配套,产权单位负责实施”的原则,由市“亮灯”办制订逐年实施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二、对城市主要“窗口”、出入口地段、主要干道、商业街的新、待建公建建筑,以及环城东路以西、文晖路以南区域范围内的待建公建高层建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把建筑灯光装饰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纳入方案设计审查范围,使“亮灯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否则,市有关部门不予审批、验收。
  三、亮灯工程的广告竞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作为城建资金的来源之一。“亮灯工程”的专项建设资金和在竞拍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设施成本及日常工作经费均列入市城建资金支出计划。“亮灯工程”经费分担原则为:公益项目由政府负责,其他项目由各产权单位负责。
  四、对实施“亮灯工程”的单位,应在电价补贴、单位自身广告阵地拍卖收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少数确有经费困难的建设单位,适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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