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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形象建筑”和“最差形象建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形象建筑”和“最差形象建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1999〕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形象建筑”和“最差形象建筑”评选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形象建筑”和“最差形象建筑”
评选活动的实施方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为了展示我市城市建设的跨世纪风貌,进一步提高城市建筑设计、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拟在市区开展评选城市最佳形象建筑和最差形象建筑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城市建设风貌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形象,而城市建筑又是城市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了一个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水平。开展最佳形象建筑和最差形象建筑的评选,是为了通过市民的积极参与,进一步调动广大设计、建设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城市建筑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评选周期
  每2年为一个评选周期,首次评选定为1999年。
  三、评选范围
  凡在评选年前2年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组团)及其它大型建、构筑物,均属评选范围。评选周期(2年)内已被评为市级最佳建筑(如1998年的杭州城建“十大新景观”)的项目,不再列为评选对象。但上一评选周期内被评为最差形象建筑的项目仍可列入评选范围。1999年最差形象建筑评选范围的时间界限为1978年至1998年。
  四、评选条件
  1、最佳形象建筑: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功能合理,环境优美,质量优秀,既有一定的文化内涵,又能体现当代科技发展水平。
  2、最差形象建筑:外观形象不好,造型差,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群众不满并反映强烈。
  五、评选名额
  最佳形象建筑10名,最差形象建筑10名。
  六、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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