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9〕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设计
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设计的管理,保护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
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杭州市规划区、郊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都应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西湖风景区内已经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联席会议审查后立项,用地在8亩以上(含8亩)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旧城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建筑面积在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
(三)旧城区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新区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群体建设工程项目。
(四)湖滨路、延安路、北山街、南山路、解放路、环城西路、保俶路、体育场路、中河路、西湖大道、凤起路以及湖滨地区、西湖风景区内主要道路沿街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公用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