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科研部门要依靠技术进步,根治质量通病,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十、建立和落实层层负责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1、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评估论证、项目决策、勘测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安、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2、我市从今年开始全面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业主(项目法人)领导责任制。一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管其调往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都应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一、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促进各项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1、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整个建设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之要求,将依照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对使用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特别要防止借工程建设之名搞非生产性建设。发现资金不到位、来源不正当、使用去向不明、损失浪费等问题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4、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名称及其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如实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6、建立工程项目质量定期报告制度。我市各工程项目的质量报告每月底应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应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