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市各项目工程建成后,建设业主(项目法人)须先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综合性竣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签字负责。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投入运行,有关单位不得发放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严禁启用。
九、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实行和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1、质量是工程的生命,各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从严治工程、从严抓质量。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2、工程勘测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水文、气象勘测资料的质量负责。勘测文件内容应准确、可靠、合理。
3、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合理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监督,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认真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和竣工工程验收,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提出处理方案。设计图纸必须齐全、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4、施工单位应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落实质量责任制。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凡中标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合同后,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5、对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要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要建立材料、设备进场复验制度,严禁无生产许可证的无证产品、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的各类建筑制品、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并使用在工程上。
6、强化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制,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按规定应该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的工程应全部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在内的以结构安全为主的强制性监督,是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本市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及质量验评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更要加强跟踪监督。凡未经质监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7、必须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投诉、退赔和保修制度。今年要把住宅作为整顿质量的突破口,建立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开发商向用户出具的质量保证书制度,二是保修制度,三是质量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