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有权威的专家评估论证,有关部门不予审议,咨询机构和专家应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坚持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1、本市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用。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全部公开招标。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须经过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3、招标单位(业主)要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一般情况下应实行项目预算招标,要逐步废除费率招标;重点工程项目未经政府批准不得采用费率招标。
4、本市、县(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职责,严格按照《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
四、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1、本市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监理要通过市场竞争,选择资质合格、管理严格的监理队伍承担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对项目法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把质量控制作为监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2、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交工验收。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把工程监理的责任落到实处。
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