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9〕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委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为把我市的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特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重于泰山。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是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合同鉴证、材料设备供应等部门和单位的历史责任。
2、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我市国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且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直接损害我市的对外形象。鉴此,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隶属关系、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必须加大勘测设计质量、强化施工管理;必须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必须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要坚持严格要求、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
二、加强和完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当年有效计划文件、投资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报、审批。
2、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否则,不予审批,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规划、土地、施工、房产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