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使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根据本地区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状况和本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辖区或本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层层分解任务。要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部门较多,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投入,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各监管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公安部门要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积极配合各执法部门,提供警力支援,震慑违法犯罪。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行动监督管理责任制,各项整治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成效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成效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监察机关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察、不作为的行为。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将依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