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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要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行动,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品店、小食杂店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集中开展经营者履行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进货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农产品、水产品、猪肉及其制品、干果等为重点品种,重点整治药物残留、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掺杂使假、无检疫检验证明等问题。在国庆节等节日期间,重点整治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结合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经销“三无”、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实现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使乡镇政府所在地等地区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四)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对餐饮消费安全进行专项整治。要全面推进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开展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落实卫生许可证明示制度,严厉查处超期、超范围或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强化自身管理,严厉查处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上岗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餐饮具消毒和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餐饮业食品及原料采购验货和索证登记制度,严厉查处非法采购或使用未经索证、标识不全、过期或变质食品及原料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市区和农村城镇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问题;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的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持证率达到100%,餐饮具消毒和保洁监督检查合格率达100%;食堂及餐饮经营单位原料的索证合格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率达100%。

  (五)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对药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较大的产品;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对大容量注射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对企业擅自变更工艺和处方行为予以查处;规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处方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9号)要求组织生产;加强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认证后监管检查,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出租柜台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全面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向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到今年年底,全面掌握我市已上市药品批准文号的总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文号数据库;清除涉嫌造假的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完成率100%;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大的产品;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成率100%;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通过向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驻厂监督员,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消除质量隐患,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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