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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津政办发〔2007〕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的统一部署,拟于2007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的基础上,围绕当前存在的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等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突出问题,通过采取专项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树立天津产品的良好形象,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包括: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等工业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

  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场、水产品养殖场(户),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水产品等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过的出口生产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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