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
十九、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单位人员担任。
二十、开标应当在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必要时,评标小组可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可作出澄清和确认。
二十一、评标小组应对项目的驻地总监进行面试。
二十二、评标小组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判。
二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袋未按规定密封和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印鉴(附委托证明);
3、投标文件未按期送达;
4、投标单位或驻地总监未参加开标会议;
5、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90%。
6、监理单位与业主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有股份等经济利益关系。
二十四、当投标单位少于3个时(不含3个),应重新招标。投标无效的单位无资格再对该工程投标。
二十五、评标、定标采用无记名评分的办法。
1、分值分配:
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10-20分
人员素质:
驻地总监人选 15-20分
专业配套 10分
职称、年龄配套 15分
上岗证 15分
监理费 5-10分
监理检测设备 5-10分
监理业绩 10-20分
其它 0-5分
总分值以100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