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等);
4、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5、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6、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7、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和地点;
8、投标须知;
9、其它有关事项。
十一、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招标、评标。
十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擅自更改或补充,如确需变更或补充,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的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十三、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允许在杭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文件;
2、投标申请书(必须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企业简历;
4、检测设备一览表;
5、近年来主要的工程监理业绩。
十四、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
十五、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综合说明;
2、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
3、现场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受过哪一级监理培训、上岗证情况,并确定驻地总监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4、总监(驻地)的个人简历,总监(驻地)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检测设备一览表;
6、近二年来监理的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7、监理费报价及测算依据。
十六、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印鉴(附委托证明),由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更正补充(密封、盖章)。
十七、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