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9〕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
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市城乡建委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1、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2、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3、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和外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4、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
5、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6、其他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应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之前完成。
三、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