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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避免集中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水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环办函[2005]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水环境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切实予以重视,把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各地环保部门当前首要工作任务之一。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增强对辖区内所排污染物入流经城市河段、水库、湖泊的重点污染企业和排污单位的监控,特别是要加大造纸、化工、印染、制革、酿造、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和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监控的力度,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对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对重点污染点源的现场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加强对已运行的排水入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正常运营,稳定达标排放。
  三、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加大对各主要入河湖排污口和控制断面,特别是河流流经城市段、水库、湖泊的水质、水情监测力度,必要时加密监测频次,发现水质异常、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故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通报下游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尚未制定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的地区应结合本辖区内水质水情和水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尽快制定出应急预案。已制定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的地区,如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要严格按预案规定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等措施,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认真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严防突发性污染事故。督促有关单位检查维护和加固污水处理池(塘)及其它处理、储存污染物的设施,落实有关措施和规章制度,防止水毁造成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及时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环保部门违反规定、督查不力、知情不报、隐瞒真相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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