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十三日
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为维护杭州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坚决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推进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进程,依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筑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三、违法建筑除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补办手续保留使用的外,应一律予以拆除。
四、违法建筑当事人应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对违法建筑的后果承担责任。违法建筑当事人是单位或组织的,其主管部门负有督促违法建筑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监督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按本办法组织强行拆除。
五、强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市规划、土地、园林、市容、水利、建设、公安、交通、电力、市政公用、工商、房管、建管、广电等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大力协助。
六、违法建筑由规划、土地、市容、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予以认定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组织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