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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凡列入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全市各行各业、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建设。
  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被拆迁居民,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临时过渡安置。被拆迁居民安置补偿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所有被拆迁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无归属部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安置补偿和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经济补贴,严格按《拆迁条例》执行。
  五、对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自行过渡的城镇居民拆迁户,其临时安置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市、区土管局统一征地,征地价格由市土管局负责测算,报市政府审定。因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用土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一律就地“农转非”,实行开发性安置;因开发性安置劳动力而兴办工业企业的用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兴办其他企业的用地,可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土地批租以后退还一部分资金。供地数量根据劳土比例和用地性质确定,这些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七、对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市、区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市、区土管、房管部门对办理有关征地、拆迁手续,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调解裁决拆迁纠纷等工作,要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对征地、拆迁中的纠纷案件,要在做好协调裁决的同时,及时提请司法部门实行强制拆迁。
  计划、规划、土管等部门除加快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划出征地红线,对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发出通知、按规定限期拆除外,还要抓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拆迁所涉及的必须撤扩建项目的立项、定点工作,积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租房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在拆迁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收缴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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