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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政〔199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时间要求,现就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主要工程是指:凤起路立交桥、城市防洪提、中河高架路二期、钱江路、绍兴路、站前路、文一路、文二路、教工路、教一路、教三路、教四路、教五路、庆春东路、城站路、艮山东路、江滨路、艮山西路、滨江区中兴路、德胜路及跨铁路立交、文晖路及跨铁路立交、杭三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秋涛路、潮王路、丽水路、建国北路、和睦支路、巨州路、望江路、河坊街、江城路、东新路、石祥路、梅灵路(暂定名)(含梅竺隧道)、上塘路高架、中河立交、复兴立交桥、城中立交桥、古新河、贴沙河、西溪河、新开河、沿山河、新塘河、运河截污处理工程等新建、拓宽、延伸、改造工程和城市绿化、河道整治重点工程及城市交通、供水、排污、电力、电信、旅游景区绿化等重点工程。上述工程建设必须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由各建设单位按《拆迁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计划立项标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核发,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二、涉及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红线内的私房拆迁,由建设单位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发出征询通知书;其房屋产权所有人在接到征询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由公证机关、公安部门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证据保全后,房屋先行拆除。
  三、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的拆迁安置,原则上应按《拆迁条例》和经市政府批准的试行办法规定办理。但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性,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如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按照“先搬迁、腾地,后处理”的原则办理。对列入道路、河道整治、绿化等工程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全部实行易地安置(或按经市政府批准的货币安置办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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