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落户郑州的意见(试行)
(郑政〔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外资金融机构来郑发展,加快推进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本市的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
二、市政府设立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1亿元人民币。从2008年起由市财政安排预算,专项用于鼓励、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三、对在郑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7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400万元人民币。
四、对在郑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外资金融机构,需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需要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租房补贴。除总部、地区总部外的其他外资金融机构,凡入驻郑东新区并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租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五、对在郑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以奖励;自盈利年底起,第一、第二年,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第三至第八年,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外资金融机构用于业务发展。
由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本市收益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