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意见
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
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把绿化国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列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党政军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关心和支持绿化委员会的工作,切实解决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任务。
各区、县(市)绿化委员会要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并加强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广泛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绿化意识。各区、县(市)绿化委员会要组织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持久地宣传新《森林法》、全国人大《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宣传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全民性、法定性、义务性,提高人们对林业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强化全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林业法制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