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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2〕2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依法维护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优抚政策的要求,从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帮助革命伤残军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同步得到提高。
  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要按规定为本单位的革命伤残军人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三、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得安排革命伤残军人待岗或下岗。因企业停产、改制等原因导致革命伤残军人未能上岗的,企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管理机构应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统盘考虑和调剂,妥善予以安置。
  四、因企业破产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革命伤残军人,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五、革命伤残军人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再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改领伤残抚恤金并享受当地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社会统筹优待金或群众优待金。重新就业〔签订劳动(聘用)关系〕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就业和领取营业执照及领取退休金的下年度起,领取伤残保健金并不再享受伤残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社会统筹优待金或群众优待金。
  六、失业的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后,列入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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