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团市委关于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2〕16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团市委关于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9月28日
团市委关于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区建设,在全社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建设,改善社区人际关系,净化社区社会风气,提高社区居民素质,体现社会关怀,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区建设的有效抓手,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也是推进我市志愿者行动深入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三条 社区志愿服务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下,以社区志愿者为主体,以各级志愿者组织为组织管理协调机构,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塑造优良的社区文化,促进社区管理工作,共同推动社区建设。
第四条 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以公益性、自愿性、群众性、实效性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帮困、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环保、社区治安、社区便民服务、社区邻里互助等。
第六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青少年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区成员。
在社区成员之间,倡导开展互帮、互助、互学等活动,提高社区成员的综合素质与生活质量。
第七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