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紧制定重点法规规章。着眼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首先要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监管方面,抓紧制定相关政府规章,并逐步上升到法规层面。一是制定《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共享范围、查询程序、安全保密和监管责任,规范数据指标和技术标准;二是制定《陕西省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个人征信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途径、主体资格、披露方式、使用范围、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规范征信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三是制定《陕西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和运营规则、从业人员资格,以及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不断完善社会信用法规体系。紧跟国家信用法制化建设进程,借鉴发达省市的有益经验,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实际,及时补充、修订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的管理条款和规定,同时逐步研究制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用评级、失信惩戒等相关方面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三)加快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试点为契机,依据实用性、通用性、兼容性和开放性的原则,以主体标识、指标内容、数据格式、信息分类、技术编码和安全保密等为主要内容,在全国率先建立征信技术标准体系。同时,根据商业市场和资本市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需要,制订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四、大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市场约束的关键环节。针对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以完善公共安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一)明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是本行业信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在履行行政执法、市场准入、资质认证、专项审批、年度审验、人事备案等监管职能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二)稳步推进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贷征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协调与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推动金融安全区建设。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