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对取得“AA”信用等级的企业要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预警机制。
(一)建设单位在新项目开发、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担保、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纳;
(二)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对外施工或设立分支机构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可作程序性、备案性查验;
(三)参加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业主可免予或简化资格审查;
(四)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对取得“A”信用等级的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一)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对外施工或设立分支机构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四)根据企业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
(五)不受理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范围的申请;
(六)参加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予以必要的限制;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对取得“B”信用等级或未授信的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一)对建设单位在其新项目开发、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过程中视情节予以必要的限制,提高工程款支付担保、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视情节限制其投标资格及招标代理业务三个月、半年、一年;
(三)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对外施工或设立分支机构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予以限制和重点审查;
(四)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五)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六)根据单位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
(七)不允许参加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八)不受理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范围的申请;根据资质管理规定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议资质管理机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九)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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