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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在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达10分以上的;

  (四)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未参与资质动态考核的;

  (五)因违法违规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建设部“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严格规范我省建设信用评价中介机构行为,实行政府监管、协会指导、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评级结果统一发布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具体工作由建设厅委托的有关机构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信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级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信用评价机构经营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信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三)在评价活动中收受被评价单位不正当钱物及其它好处的;

  (四)在年度内评价活动中,受到被评价单位三次以上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经营期间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有重大不诚信行为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年度考核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并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

  对取得“AAA”信用等级的企业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强做大、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激励机制。

  (一)建设单位在新项目开发、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可免予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对外施工或设立分支机构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予审查;

  (三)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一级管理”,重点跟踪服务;

  (四)在各综合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参加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业主可免予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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