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回避原则。信用评价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被评价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以政府监督调控、行业协会管理、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管理体系。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企业素质和经营能力等情况为评价指标,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级别,AAA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度优,AA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度良,A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度处于一般水平,B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度差。
第三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信用评价机构报建设厅委托的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公示后,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制,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良好行为的加分标准参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执行;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参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
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A”、“B”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AAA”、“AA”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间采用年度审核方式,由原信用评价机构组织对获证企业实施动态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建设厅委托的有关机构。对复审中发现降低信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建设厅委托的有关机构做出重新核定或取消原信用等级的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低或取消企业的信用等级: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二)在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