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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期限及程序按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企业的记录期限自企业取得资质(格)证书之日始至企业终止时止,个人的记录期限自取得执业(从业)资格之日始至资格失效或放弃资格时止;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对违规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通报文件,公布期限为3个月;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记录信息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永久保存。

  已提供并公示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各市信用管理牵头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及时提供修改、删除的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信用管理机构和信息发布机构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提供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专网登录省、市建设信用信息系统,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活动中五大责任主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实行会员制度,并通过协议形式,确定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相关内容,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 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以市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咨询、执法机构等和行业协会间的联动机制;相关业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时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为信用评价提供信息保障。

  第二十一条 依托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档案数据库和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的日常维护由各市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牵头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科学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访问权限,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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