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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本省建筑市场信用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信用标准;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准入清出制度;构建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地区信用建设协调机制,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具体业务承办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整体联动。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保全、发布、上报。具体工作由各市确定的牵头机构负责(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牵头机构)。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发布、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

  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建设行业信用研究,掌握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建议,依法从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

  第六条 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评价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评价信息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 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

  (二)企业法人代表、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状况;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状况;

  (三)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技术专利、科技成果;

  (四)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及等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测结果;

  (五)企业的经营状况;

  (六)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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