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7〕4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构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将《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与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