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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新环自发[2005]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精神,国家环保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05】37号),并列为2005年国务院领导要求深入开展的严查环境违法、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主要内容。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决定于2005年4月至10月对全区自然保护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保护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形式
  1、自查。 各地环保局主动会同所在地自然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保护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2、抽查。 由我局对区内自然保护区(重点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3、督查。 国家环保总局将协调监察部组成督察组,对群众反映强烈、有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行为及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的自然保护区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主要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砍伐、开矿、挖沙等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资源开发活动。
  2、自然保护区内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3、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利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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